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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保障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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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 10:34: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育兵

公安部官网发布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包括一系列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权益保护条款,包括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的承担问题。(3月18日《新京报》,http://www.chinanews.com/gn/2017/03-18/8176981.shtml)

何为见义勇为,是有争论的。尤其是对于为抢救亲属、朋友,以及同行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也是有分歧的。意见稿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了界定,明确,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根据界定,这自然都属于“他人”,理应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意见稿对于止定纷争,弘扬见义勇为行为,是有正面促进作用的。

因见义勇为产生的费用由谁负担,在实践中也往往引发争议。有一些人认为,见义勇为者应是无私的,是不应该让他人承担相关费用的。这样的看法,看似对英雄的称赞,其实是一种道德绑架,最终的后果,是让人们在见义勇为时,有了更多的顾虑,最终消解着人们对英雄的向往和追求。这是非常有害的。不让英雄流血再流泪,让正义得到社会应有的褒奖,激励更多的人愿意见义勇为,就需要从制度上保障英雄的切身利益。

意见稿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这样的规定,是公正的,也是合理的。

加害人给受害人造成了伤害,也由此引发了见义勇为行为,由他们来承担相关费用,是符合因果关系的。见义勇为行为,是对责任者应尽义务而未尽义务的承担和弥补,责任人承担其费用,是公正合理的。责任人可以是具体的人,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可以是单位、组织和部门。按照职责倒查,并不难辨析。对于受益人,这样的规定就更好理解和接受。不仅如此,规定还出台了兜底保障,即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先行支付;其余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解决。这样的兜底举措,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见义勇为是社会倡导的正能量行为,社会就必须为此提供最终的保障。

高尚不应只是高尚者的墓志铭,也应成为高尚者的通行证。见义勇为,往往是冒着生命危险的,不仅应该从制度上给予英雄不流泪的保障,还应大力给予支持和奖励。意见稿还给予见义勇为人员更多的权益保障,比如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可享就学照顾,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等。这些权益保障和一系列“福利待遇”,将推动更多见义勇为行为产生,也将社会更加美好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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