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户籍管理通知

[导读]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城市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城市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实施意见

为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人口有序向中心城市和城镇转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继续坚定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我市实行进一步放宽中心城市和县城,全面放开六大产业片区、二十个中心镇和其他小城镇落户政策,加快发展城乡一体化“百村”建设,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必须充分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必须按照综合配套、积极稳妥、规范有序、自愿申报、确保权益、居住地登记的原则,鼓励农民进城落户;必须把生态文明原则全面融入到城镇化的全过程,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二、基本条件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落户条件。

(一)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指:1.购买了商品房或具有合法手续的二手房;2.办理了合法手续的自建房;3.受赠、继承的产权房;4.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住房协议,且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居住证》(市区租赁时间满两年以上);5.居住在市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职工宿舍并办理了《居住证》满两年以上。

《居住证》办理仅限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市区域内或在本市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

(二)具有合法稳定职业指: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2.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招录、聘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市区工作时间和缴费满一年以上);3.投资、经商(包括个体经营业主)、兴办实业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商人;4.驻我市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已办理合法手续的工作人员。

三、落户政策

在中心城市、县城、六大产业片区、二十个中心镇和其他建制镇所在地的公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办理落户。

(一)在中心城市、县城、六大产业片区、二十个中心镇和其他建制镇所在地居住的公民,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在居住地落户;

(二)被国家行政机关录用的公务员,可申请办理本人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相关住房证明后,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居住地落户;

(三)在中心城市、县城、六大产业片区、二十个中心镇,对土地被征用和即将开发的城镇建设规划区的“城中村”农户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申请办理整建制转户;

(四)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认定,属我市发展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可申请办理本人落户;

(五)夫妻一方为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房的,可以申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投靠落户;

(六)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办理户口迁入城镇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1.在中心城市、县城、六大产业片区、二十个中心镇和其他建制镇,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的人员准予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

2.整建制转户人员按原户口登记住址落户;

3.其他条件的人员准予将户口迁入用人单位、人才市场、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设立的专用集体户。

四、健全完善配套改革措施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积极推进配套改革,完善相关政策保障措施,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凡城镇新落户人员,政府和相关部门须保障下列合法权益。

(一)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须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有关政策。

(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由农村迁入城镇新落户人员,执行生育政策方面,已领取《再生育服务证》的农转非家庭,女方在农转非前已怀孕的,《再生育服务证》继续有效,尚未怀孕的,从农转非之日起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在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时,可以从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批准之日起计算,以3年为过渡期,未满3年的,可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超过3年的不予确认;已婚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

(三)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方式和标准,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新落户人员,纳入经济适用房等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四)完善城乡义务教育保障制度。要积极改善城镇新落户人员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就读,确保城镇新落户人员的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要根据区域的人口预测、学校布点及服务半径等情况,合理建设一批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积极改善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确保城镇新落户人员的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五)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推进城镇社保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

(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城镇新落户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无用人单位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转户前已参加新农保的,在转户后,可按规定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对于被依法征收土地的转户居民,依据相关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时将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城镇新落户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进一步加强城市社会救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八)完善基层社区服务管理制度。建立由社区、村(居)委为基层组织单位的社会服务制度,将各类无固定住房的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确保城镇各项社会服务落到实处。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是一项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有关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肃纪律、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二)建立机制,密切配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供有效的政策保障,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广泛宣传,合理引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强调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推进城镇化的各项措施相配套,扎实有序推进。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四)强化督导,扎实推进。国家基本户籍管理制度属于中央事权,各县(市、区)在中央、省、市确定的基本户籍管理制度的原则和政策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并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地落实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同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和统一部署,统筹规划、扎实推进,不得各行其是、有禁不止。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防止引发不稳定问题。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有关工作执行情况请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 移动平台

扫描二维码 手机浏览生活服务网

手机网址:点击进入

晋城论坛:点击进入

新闻投递:点击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