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本月起调整

[导读] 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支付作出调整,不仅扩大了受益范围,降低了起付标准,更使大病医疗费用能在定点医院即时结算,大大方便了患者看病报销。

扩大受益范围降低起付标准简化结算方式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支付作出调整,不仅扩大了受益范围,降低了起付标准,更使大病医疗费用能在定点医院即时结算,大大方便了患者看病报销。

为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让更多城镇居民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并规定今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调整有三大亮点。一是扩大了受益面,二是降低了起付标准,提高了最高支付限额;三是简化了大病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原为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此次调整为城镇居民因患大病发生高额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据了解,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不予支付费用以外的项目,按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范围包括服务项目类、非疾病治疗项目类、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治疗项目类等。调整支付范围后,将有更多居民可享受到大病保险待遇。

同时,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也有提高。待遇标准原为“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90%支付,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此次调整为参保居民在统筹年度内发生合规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合规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为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为有效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城镇居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发生,住院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自付仍然超过5万元以上合规的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调整后,我市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均比省里《实施方案》规定标准高5%,可让城镇居民享受更多实惠。

记者还了解到,此次调整最大变化是大病医疗费用结算方式由在保险公司结算,调整为实行大病保险就医“一卡通”,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基本医疗费用和大病医疗费用的“一站式”服务。

据介绍,参保居民只要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即可在全市所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费用。居民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同医疗机构结算;转外(晋城市外)就医或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的,持相关资料到保险公司驻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大病保险窗口办理报销手续,使得参保居民能更加方便快捷地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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