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市局党组的安排布置,我局近日出台了《晋城市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晋城市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临时登记管理办法》,全面启动了全市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的登记备案工作,并于晋城电视台、晋城广播电台、晋城在线、太行晚报上发布了公告。7月22日,山西广播电视报(晋城周刊)记者采访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许可科负责人,并在该报“法、理、事”专栏发表了《今后,小吃摊贩要持证“上岗”》的文章。现转刊该文章以飨读者。
在炎热的夏季,到露天食品摊点吃吃烧烤,喝喝啤酒,再吹吹清凉的晚风,一定会使人特别惬意。但需要提醒大家,病从口入,夏季选择露天食品摊贩切不可随意。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实行登记制度。 2013年7月1日出台的《晋城市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登记证》,持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 7月起需办登记证
一进入夏季,街上的食品摊贩便多了起来。路边、广场到处都是,尤其到了晚上,人们可以随意找一家坐下来,不用花很多钱便可享用一顿实惠的晚餐。王师傅两口子每年夏季都会出几个月的摊,卖一些家常饭,米粸、玉米豆,加上现烧的油馍,因为制作精细,味道也好,所以生意还不错。王师傅说,“也不图挣大钱,就是有个事做,晚上出来还凉快。”
对于多数食品摊贩来说,在路边摆个摊,方便、简单、省事、成本低,顶多也就办个临时占道经营许可证。可7月1日起,我市出台了《晋城市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有了具体的规定,像王师傅这样临时占道经营的摊贩,需要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证后,才可以从事经营活动。换句话说,今后摆个摊,也得持证“上岗”。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登记证的发放工作正在稳步推进,进行试点,从示范街开始,以点带面,成熟一家办理一家。”
《晋城市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登记证》,持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临时占道经营的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取得《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登记证》后,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临时占道经营许可,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 申请有条件
在晋城经营了十几年的某清真饭店现在正是生意火爆的时侯,每天傍晚,小店门口早早就摆起了桌子,站在烤炉前的老板是最好的标签,许多食客都是朝着他去的。因为味道独特,所以有一批固定客户。司先生就住在附近,晚上经常约上三朋两友喝喝啤酒,吃吃烧烤,吹吹凉风,侃侃大山,好不惬意。唯一有点儿遗憾的是卫生状况。司先生说,“可能生意太好了,老板不太注意卫生,地下到处都是客人随手丢弃的餐巾纸、花生皮和一些残渣,客人一波波来,都踩在这些东西上面,真不舒服。”
美味让人垂涎,卫生令人担忧,这是许多食客在露天食摊止步不前的问题之一。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食品摊贩发登记证,就是要在源头上把关,比如经营场地的选择,经营设施的配备,餐具食材的卫生等。”
《晋城市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申请《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拉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距离校园(幼儿园)门口50米以上。(二)具有相应的亭、棚、车、台和防蝇、防雨、防尘等设施。(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配置必要的贮水、食品贮存、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原材料清洗、废弃物暂存等设施设备。(五)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容器、餐饮具应当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六)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 办证目的为监管
李女士爱吃西安面皮,但一般情况下她选择一家经营时间比较久,口碑不错的小店。一次馋虫作祟,她忍不住在街边小摊上要了一碗,谁知吃到嘴里感到味道不对,仔细嚼嚼还有声音,仿佛橡皮筯的感觉,吓得李女士后来再也不敢光顾街边小摊了。
如果仔细留心一下就会发现,生活中经常光顾小食品摊的人不在少数。在人们日益关注食品安全的今天,街头食品摊贩,无疑也是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许可科宋汉钊科长告诉记者,“食品摊贩登记证的办理,目的是为了下一步的监管。在登记证申办过程中,食品摊贩将提供相关材料,如现场用水、食品原料洗涤设施、餐具洗涤消毒设施、防蝇防尘设施、进货记录台账等,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有相应的核查和评价方法。”
《晋城市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餐饮报务类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生产经营;(二)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三)食品制售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保持清洁;(四)食品、食品原辅材料干净、卫生、无毒、无害;(五)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设施设备应当清洗、消毒;(六)提供安全卫生的餐具、饮具;(七)制作、存放食品时生熟隔离;(八)具有清洁用水和密闭的餐厨房弃物存放设施。(九)购进和使用食品、食品原辅材料应当进货验收,索取相关票据,标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