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户籍新政本月23日起施行

[导读]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划分、放开城镇户口迁移条件、建立社区集体户……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获悉,《晋城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将于5月23日起施行。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划分、放开城镇户口迁移条件、建立社区集体户……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获悉,《晋城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将于5月23日起施行。

为顺应我市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推进农村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基层所队和部分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市政府出台了《晋城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并于4月8日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将于5月23日起全面施行。

《意见》共分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创新户籍管理制度、扎实推进改革配套和强力推动工作落实五个部分。《意见》的指导思想是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深化户籍改革制度,放开城镇户口迁移条件,创新户籍管理工作,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记者了解到,《意见》主要有四项改革措施。一是取消农业、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划分,建立与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一致的人口统计制度;二是放开城镇户口迁移条件;三是建立社区集体户;四是建立完善居住证制度。与此同时,我市还将扎实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其中包括积极推进土地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做好社会保险和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提高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五方面内容。

到2020年,我市将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迁移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全市城镇新增人口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逐年实现新提升。

本报记者帮您解读我市户籍新政

今后在城镇落户更容易

《晋城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将于下周全面施行,新政策究竟会带来哪些新变化?昨天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的相关负责人,对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1、取消农业、非农业的户口划分

此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我市将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

“按照统计口径上划分城乡的规定,我市将建立与统计部门一致的人口统计制度。”这位负责人介绍,今后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户籍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农村户籍人口。这样做可以准确、客观地体现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改革完善公安人口统计制度,只是此次创新户籍管理制度的一部分,我市还将建立社区集体户和完善居住证制度。

据了解,派出所将以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集体户。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的人员,可以在社区集体户落户。各职能部门要确保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此外,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值得一提的是,我市还将建立与居住证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权利;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享受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2、城镇落户条件进一步放宽

今后,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就具备了城镇的基本落户条件。

本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我市全面放开了中心城市、县城、产业片区、建制镇落户限制。今后在中心城市、县城、产业片区、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与此同时,投靠类落户条件也被放宽。在中心城市和县城具有当地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此外,我市还放开了人才落户的限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在中心城市、县城、产业片区、建制镇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市场,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园区设立集体户,方便创业型人才落户。

据了解,我市还清理了城镇落户中的不合理条件和限制,其中包括:对城镇落户中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和限制进行清理。家庭户落户的,取消居(村)委或单位需出具准予落户证明的限制;投资落户的,取消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中投资额、纳税额等相关条件的限制;取消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中对房屋租赁时间、工作时间等限制。

3、农村人进城落户社保有保障

农村户口变成城镇户口后,社保是否有保障?农村人进城落户,子女能否免费接受义务教育?记者了解到,在户籍改革的同时,我市还将推进一系列相关配套改革,确保群众权益。

我市推进的相关配套改革包括积极推进土地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做好社会保险和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提高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五大方面。

今后,我市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后,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城镇养老、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对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在落户后的36个月内,继续享有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在“加快推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方面,今后将把城中村的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我市将逐步把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原城中村居民纳入社区管理,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使城中村居民有步骤地实现市民化。同时我市还将统筹解决好城中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处置问题,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 赵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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