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导读]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推动泽州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5〕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推动泽州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5〕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引领,坚持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的原则,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加快转型升级、打造创新型经济为重点,依托我县特色优势产业和重点行业,完善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健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普及电子商务应用,推动全县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到2020年,我县电子商务产业规模和竞争力全省领先,产业集聚程度不断提高,重点行业和大型骨干企业应用能力明显增强,1/3的大企业进入电子商务产、供、销与管理一体化阶段。中小企业普及率大幅提升,电子商务服务业快速发展,形成一批省内先进的典型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和服务企业,建设一批特色明显、知名度高、内容丰富的行业网站,力争培育2-3个在全省有较强影响力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专业人才队伍日益壮大,技术、物流、支付和认证等支撑体系进一步完善,地方性规范和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发展电子商务的秩序和环境良好,电子商务成熟度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影响力和辐射力明显提升,实现电子商务强县目标。

三、发展重点

(一)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发展

鼓励工业生产企业应用电子商务。以优化大型生产、加工企业供应链为核心,推动我县煤炭、煤化工、铸造、农副产品等重点领域的龙头企业深入应用电子商务,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上下游企业(网店),包括供应商、服务商等集聚发展,重点支持全县网商相对集中,能够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引导和产业配套服务的产业园区、示范乡镇、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等。

(二)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能够为全县电子商务产业提供支撑服务的项目和平台建设,如仓储物流、产品检验、技术支持和数据开发等。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加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拓展公共服务空间,提高服务质量,促使公共服务平台为电子商务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

扶持经营状况良好,在全县同类电子商务企业中名列前茅、成长性较好、具有较好示范带头作用的电商企业,重点扶持全县以销售农特产品为主的电商企业。

(四)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开展工作

支持电子商务协会推动全县电子商务培训、课题研究、重大活动、学习考察、评比表彰等工作的开展。

(五)支持旅游行业应用电子商务

支持我县旅游景点、酒店等开展线上营销,规范发展在线旅游预订市场,完善旅游基础信息资源库,推动旅游在线服务模式创新。鼓励“网上下单、实店消费”的O2O旅游商业模式应用,推进旅游景点餐饮、酒店、农家乐、休闲娱乐等服务领域网络消费的发展。

(六)鼓励外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支持有条件的电商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从电商平台、咨询服务、数据分析等环节入手,构建跨境电商服务体系;积极推动我县外贸企业依托国内外成熟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直接将产品销往境外消费者或零售终端,减少中间环节,推动我县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四、政策支持

将电子商务列入服务业重点支持内容,2016-2018年,每年安排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重点扶持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企业做大做强、人才引进培养及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县经信局制定,财政局配合实施。

(一)扶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为我县企业、网上商城、网店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实际合作单位(含网店)20户以上的,基础网络服务费、软硬件投资(不含装潢及一般办公设备,以发票和付款记录验证为准,下同),按20%给予同等额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电商公共营销平台年度宣传推广费用(不含押金,以发票和付款记录验证为准,下同),按年度宣传推广费用的40%给予同等额度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强做大

对以电子商务为主业的独立核算电子商务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5万元以上的,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按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30%予以奖励;对线上年销售额达200万元(含)以上且发展目标清晰、潜力明显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销售总额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企业个人积极开设网上商城旗舰店和中小网店

2016-2018年,凡在我县注册企业,在天猫、京东等知名第三方平台上设立网上商城旗舰店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年内交易业务2000笔以上的,每年每个网上商城旗舰店给予1万元奖励(入驻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的再奖励0.5万元);个人开设的中小网店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年交易业务达1000笔以上的,每年给予0.6万元的奖励(入驻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的再奖励0.3万元)。

(四)鼓励物流配送企业做大做强

对在我县注册缴税的物流配送企业,每年为电商发出本土产品达5000单以上的,按每单2元的标准进行物流运费补贴。对快递企业在我县设立区域总部或分拨中心为电商开展快递服务的,每年实际发出5000单以上的,按每单1.5元的标准进行物流运费补贴(发入的不享受补贴)。以上两项不重复奖补。

(五)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

入驻运营20户以上(每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器),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且有经营实绩的,经认定后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奖励10万元;租用场地的,按实际租金的30%给予同等额度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入驻园区且有经营实绩的商户,其用于经营(办公、物流、仓储等)用房的租金(不得高于周边同类房租市场均价),2016-2018年内分别按照年租金的30%、20%、1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2万元、1万元。

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器)获得省、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的,在享受上级政策扶持的同时,分别按20万元和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加强电子商务专业知识培训

大力培养电子商务实用型人才,对于精通电子商务的培训机构和成熟的电商企业,经县经信局登记备案,可按照当年的培训计划,开展电子商务实用型人才培训。培训每次不少于30人,每人补贴200元。

(七)加大电子商务专业人才扶持

着力引进电子商务产业高端人才,其子女在就学、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县委、县政府在此方面出台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可申请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根据实际接收的见习人数按规定标准给予见习岗位补贴。

(八)开展电子商务评优评先活动

对线上年销售额500万以上,且电子商务应用成效显著、具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和网上商城旗舰店,每年度评选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优秀网上商城旗舰店各2家,一次性各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旗舰店)每年只评选一个奖项,每个奖项两年内不重复评选相同企业(旗舰店)。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泽州县电子商务发展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县长任召集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经信局局长任副召集人,县宣传、发改、财政、人社、农业、食药、工商质监、统计、旅游文物、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负责联席会议决策的贯彻落实、督促督办、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

县经信局、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督管理,避免网上市场监管执法缺位。对网上交易出现的不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三)推进行业自律

成立县电子商务协会,并支持协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根据协会章程开展工作,支持协会充分发挥在政府和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推进信息化及电子商务广泛应用与发展,推动行业自律和服务创新。

(四)营造舆论氛围

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如论坛、沙龙、项目大赛、媒体报道等途径大力宣传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电子商务上台阶、上水平。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本实施意见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

泽州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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