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导读] 我市制订了《晋城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将从现在起,针对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保险等,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将持续到2017年3月。

本报讯 记者张艳芳报道:为清理整治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和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我市制订了《晋城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将从现在起,针对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保险等,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将持续到2017年3月。

针对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方案》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方案》规定,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针对第三方支付业务,《方案》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现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针对互联网保险,《方案》规定,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保险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保险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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