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月说交通安全:违法不一定出事故 但出了事故一定违法

[导读] 5月17日23时,张某贝驾驶一辆无号牌宗申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27线(长晋线)82KM+72M处时,撞到了张怀乾停靠在路边货车尾部,造成了张某贝死亡和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今年6月是全国第十五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是“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在安全生产月里,我们重点谈一下交通安全。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约10万人,高居世界之首。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交通事故频发呢,有说国人素质差,有说道路设施差、有说交通管理差的,有说驾校教育有问题……众说纷纭。其实这些都不是问题的关键,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寻找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才能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大家可以清楚地看到,所有上路行驶的车辆都是靠人来操控的,也就是说所有交通事故都是人为的,是事故的“元凶”。我们从每一起交通事故中,可以找到责任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所以说交通参与者的违法行为,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个超速超车,一个未靠右行驶,这起事故造成一死六伤

一个超速超车,一个未靠右行驶,这起事故造成一死六伤。茹忠善摄

泽州 无牌无证无保险醉酒超速 六种违法行为把自己送到了车轮下

□樊栋林

5月17日23时,张某贝驾驶一辆无号牌宗申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27线(长晋线)82KM+72M处时,撞到了张怀乾停靠在路边货车尾部,造成了张某贝死亡和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据勘查现场的民警介绍,事故现场位于泽州县长晋线82KM+72M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晋城市方向,北往高平市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路宽 760CM,省级道路,有道路中心线。而张某贝之所以命丧车轮下,是因为他存在六种交通违法行为:1、张某贝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晋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贝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8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张某贝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二轮摩托车。3、事故摩托车属于无牌车辆。 4、事故摩托车没有行车证。5、事故摩托车没有购买保险。6、张某贝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

办案民警说,违法行为不一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发生事故的原因一定是违法行为所致。从这起事故看,这六种违法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把张某贝送到了车轮下,夺去了他的生命。

城区 电动车摩托车双闯信号灯相撞致5人受伤 交警提示:任何车辆不得闯红灯

□楚旭明

经过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司法鉴定,一个多月后,市交警一大队对4月24日发生在凤台街和瑞丰路交叉口的电动车和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终于有了结果。

4月24日17时53分,家住城区美的好小区的李某驾驶“小鸟”牌电动车(后载姚某),沿瑞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凤台街交叉口处,此时红灯亮时,李某不仅没有停车等候,反而强行通过。与此同时,家住陵川县附城镇的侯某冉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陈某、翟某二人),沿凤台西街中间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驶来,遇黄灯闪烁,强行通过。两车相遇并撞在了一起。这起事故造成两辆车上的5人均受了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发现电动车和摩托车驾驶人存在三个共同的违法行为:一是两车遇到信号灯红灯亮起和黄灯闪烁时,没有停车等候,而是强行闯灯通过;二是骑乘人员都没戴安全头盔,且超载;三是两个驾驶人都无机动车驾驶证。

办案民警分析,如果电动车和摩托车没有双双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所以,在任何情况下,任何车辆都不得闯信号灯。

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在骑乘摩托车时要戴头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一旦遇到突发事故,头盔能有效降低对头部的撞击,从而保护头部,减少伤害。据统计,摩托车、电动车事故中,80%的致命伤害都和大脑受伤有关,所以,带上头盔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能挽回一条生命。

沁水 车速过快 躲闪不及 一老人丧命车轮下

□冯芳芳 张永强

3月08日22时许,省道坪曲线沁水县境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78岁的李某叶老人被一辆重型大货车碾压,命丧于车轮之下。

据勘查现场的民警介绍,事故现场位于沁水县境内153km+500m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路宽770cm,干燥沥青路面,路面完好,道路中心线为黄色实线。事故发生时间约为22时许。

侦办此案的民警从沿途的监控视频入手,对事发前后途经该路段的车辆和驾驶人进行了勘验和调查。21时44分19秒,裴某兵驾车通过沁水县龙港镇常家湾监控卡口时,裴某兵及车上乘坐人常某芳都看到路上躺着一人,但未发现血迹等其他情况;21时45分20秒,田某洲驾驶小汽车通过该路段时,发现有人坐在路面上,但路上没有血迹;21时45分34秒,侯某楠驾车经过该路段时,发现有人坐在路面上拍腿;21时46分06秒,延某泽驾驶晋M69812大货车途经该路段时,发现路面有类似人体的物体,没发现血迹等其他情况,因来不及采取避让措施,便跨骑通过;21时46分14秒,王某峰驾车紧随晋M69812号车途经该路段时,发现前车刹车灯亮,随后发现从前车车身下露出一个人体,因躲避不及,王某峰也跨骑人体通过;22时04分,马某峰乘车经过该路段时,发现路上躺着一个老人,便向公安机关报警。

一连串调查结果显示,延某泽有重大嫌疑。随后,办案民警对延某泽进行了询问,并对所有可疑车辆进行勘验,提取可疑组织分别送沁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山西金诚司法鉴定中心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当事人延某泽陈述:3月8日22时许,我驾驶晋M96812车行经龙港镇常家湾时,发现路面上有类似人体的物体,可因为距离物体太近,没办法采取其他措施避让,只得跨骑过去,继续向前行驶,但心里忐忑不安,不知道碾压的是什么物体,事后我通过电话向紧跟在后的王某峰求证,才知道碾压的是人并非物体。

之后,各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显示,晋M96812车上的可疑组织与死者的人体组织一致,死者被撞情况符合交通事故损伤,再加上证人证言,可以确定,延某泽就是肇事人,他驾驶的车辆为肇事车辆。

办案民警分析事故原因时认为,延某泽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过程中未降低行驶速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未向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叶在车行道内坐卧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

纵观这起事故,延某泽和李某叶都存在违法行为,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任何一方都能遵守交通规则,这起事故就能避免。不过,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深思,在民警调查过程中,事发之前经过的几名驾驶人都发现路面上躺着或坐着的老人,但没有一个人停下车把老人扶到一边,也没有人报警,这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行为间接断送了老人的性命。如果大家都能伸出援手,老人可能不会命丧车轮之下。

城区 行人过斑马线 机动车不减速让行 行人在斑马线上屡被撞

□司云昌

3月1日早上6时32分,在市区太行路与红星街交叉的花园岗十字路口,一行人在斑马线上由西向东正横过道路时,被一辆沿红星街由西向北左转弯的比亚迪牌出租车撞倒,造成行人面部受伤。

市公安交警二大队事故民警接警后,经过调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认定出租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无责任。

花园岗,行人在斑马线上被撞的交通事故多次发生,据二大队事故民警介绍,2015年1月1日9时左右,一老人牵着一个孩子过斑马线时,被一辆疾驰而来的面包车撞飞,万幸的是,老人并无大碍,孩子也只是头骨有点轻微骨裂。2015年12月21日13时39分,一名9岁小女孩过斑马线时,被一辆疾驰而来的奥迪小轿车撞伤,致使小女孩在医院昏迷多日,后经抢救才脱离了生命危险。

“行人在斑马线上屡屡被撞,充分说明机动车驾驶人对斑马线的漠视和礼让斑马线意识的缺失。”民警说,“我们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树立文明礼让意识,斑马线前主动减速、停车、让行,让行人安全通行的同时,也避免了交通事故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城区 三轮车载物超宽超高 车辆撞护坡货物压死驾驶人

□张伟娜

4月9日15时45分许,市交警三大队接到110指令:在城区七岭店村口,一辆三轮车下压了一个人,人受伤,请火速出警。

事故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辆满载铝合金型材的鑫洋牌电动三轮车撞在了路边护坡上,散落的货物下压着一个人。民警迅速与到达现场的120人员一起将货物抬起,把受伤人员抬出。经120救护人员确认,当事人已死亡。随即,120车将当事人送往医院,民警留下勘查现场。

在调查走访目击者的同时,民警还调取了该路段的视频监控,这段视频完整记录了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民警依据该监控内容认定此次事故为单方事故,并以此作出责任认定。

原来,被货物压死的男人叫康某源,是江苏省丰县常店镇康庄人,现暂住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七岭店村。4月9日15时43分,康某源驾驶鑫源电动三轮车由陵沁线驶入七岭店村,车上载有超宽超高的铝合金型材。当行至七岭店村口下坡处时,因车上型材太重,致车辆失控撞到路边护坡上,滑落的铝合金型材压在了康某源身上,造成康某源当场死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也进一步证实了死者康某源系窒息死亡。

办案民警分析,当事人康某源驾驶电动三轮车不按规定载物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1、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2、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3、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从这起事故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三轮车、电动车等不按规定载物,超过了规定标准,那么发生事故后受损害的将是自己,甚至生命。

阳城 一个超速超车 一个未靠右行驶 两车相撞致一死六伤

□茹忠善

4月20日,发生在阳济公路苽底桥路口的“2·24 ”交通事故尘埃落定。

今年2月24日16时30分许,马某兵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不合格)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阳城县县城回东冶镇,车上载有马某军、马某胜、陈某子、张某平、王某丽、酒某会6名乘客,马某军坐在车内备用的活动马扎上,车上乘员均未系安全带。该驾车沿阳济公路由北向南行至苽底桥路口路段,遇上迎面而来的张某锋驾驶的比亚迪牌小轿车。此时,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正在超越前方车辆,从苽底桥迎面驶来。双方在采取紧急措施过程中,在路东车道内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马某兵、张某锋、马某军、马某胜、陈某子、张某平6人受伤,马某军经阳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29日死亡。阳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军系外力致双下肢骨折,出现脂肪栓塞综合症,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办案民警分析,这起事故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事故发生前,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的马某兵没有督促车上乘员使用安全带;二、事故发生时,马某兵驾驶机动车驶过路东,未靠右侧通行。三、经山西金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兵所驾驶的机动车右前轮制动盘磨损量偏大,影响车辆的制动性能,且该车在事故发生时车速为49±3KM/h,证明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且超速行驶。四、比亚迪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张某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五、张某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六、张某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违法超车。这些行为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民警认为,马某兵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未确保安全车速,行经交叉路段时,未降低行驶速度,遇突发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过路左,以致发生事故,加之在车辆行驶中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马某兵督促检查不到位,加大了事故后果,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锋驾驶机动车行经有限速标志的桥梁路段时,超速行驶(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车速为71±3KM/h),且违法超车,经过交叉路口也未降低行驶速度,以致与迎面来车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也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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