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冒用他人身份证要被“拉黑”

[导读] 近日由公安部、中央综治办等8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已开始实施,新规中的内容条条均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对于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将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

本报讯 记者赵明德报道 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获悉,近日由公安部、中央综治办等8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已开始实施,新规中的内容条条均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对于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将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登记指纹信息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领、冒用。”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从2013年开始,在我市初次申领、换领和补领身份证,需要采集指纹信息。此外,今年将是我市换领身份证的高峰期,因为我市首次换发二代身份证是在2006年,其中10年有效期的身份证将在今年陆续到期,这些居民在换证时,都将采集指纹信息。

对于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今后将实施联合惩戒机制。据介绍,今后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将建立不良信用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于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将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

此次新规还针对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列出了5条红线,其中包括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身份证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遇有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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