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杜培德辞去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导读] 晋城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接受杜培德提出辞去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2016年8月19日晋城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

晋城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接受杜培德提出辞去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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