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骑车女被蹭倒后又遭公交车碾压》有了进展

[导读] 经过20多天的调查取证,受到多方关注的“泽州路骑车女被蹭倒后又遭公交车碾压”事件终于有了认定结果。根据市交警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日产越野车车主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骑电动车的贺女士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公交车司机马某无责。

本报讯 记者高云报道 经过20多天的调查取证,受到多方关注的“泽州路骑车女被蹭倒后又遭公交车碾压”事件终于有了认定结果。根据市交警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日产越野车车主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骑电动车的贺女士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公交车司机马某无责。

8月12日上午8时许,日产越野车车主刘某,将车停在泽州路物茂小吃城附近路段的公交车道上,然后离车去办事。中午11点多,刘某回到车上准备离开时,突然发现挡风玻璃上夹着个东西。刘某想下车清理杂物,就在他刚刚打开车门的一瞬间,蹭到了从车门旁边骑电动车经过的贺女士。与此同时,又有一辆公交车从电动车的左边经过。结果电动车向左一歪蹭到公交车上,骑车的贺女士被顺势向前一带摔倒在地,公交车的右后轮从贺女士身上碾过。当时贺女士车上还带着一个同事。贺女士经过抢救已脱离生命危险,目前正在医院进行治疗,她的同事所幸只受了一些软组织轻微擦伤。事故发生后,备受市民关注,本报于8月18日进行了报道。

记者昨日了解到,事故发生后,市交警一大队事故中队就开始进行详细调查,收集了现场勘查材料、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视听材料(路口监控视频、公交车载监控视频、公交站台监控视频)等证据,同时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的车体痕迹进行了检验。

最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判定,日产越野车车主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将车停放在公交车道内,开左前车门时,没有及时观察交通情况,妨碍车辆通行,造成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22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6条(4)项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骑电动车的贺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其违法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依照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对当事人责任作出如下认定:日产越野车车主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骑电动车的贺女士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公交车司机马某无责。如果事故各方对认定结果无异议,则可以协商赔偿事宜。同时,市交警一大队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出行时要遵守交规按道行驶,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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