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推行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模式

[导读]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实施意见》,明确自2016年起,新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全部推行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模式,对于已批准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具备条件的也可实行该工作模式。

本报讯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实施意见》,明确自2016年起,新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全部推行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模式,对于已批准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具备条件的也可实行该工作模式。

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实施意见》,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将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规范、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保质保量,改革创新、总结提升的原则进行。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实施意见》明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购买主体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县(市、区)购买主体为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或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承接主体包则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对于实行“省级统贷、市县购买”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模式的项目,择优选择具备承接主体资质和条件的省级融资企业,作为全市统一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融资平台,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统贷统还。同时,我市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市县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经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接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

根据《实施意见》,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须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棚户区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经政府同意后列入部门预算或贷款计划。(二)公示购买信息。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三)组织实施购买。购买工作应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四)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补贴或服务报酬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五)实施棚改服务。承接主体应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六)验收履约情况。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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