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权”成为今年“两会”新焦点,听听代表们怎么说

[导读] 2015年11月,我市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后,首批被省人大常委会授予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级市。在今年“两会”上,将审议通过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从此晋城的地方立法将有法可依。

■本报记者 赵明德  今年的“两会”,“地方立法权”成为新焦点。

过去,由于地方没有立法权,不少城市往往依赖“红头文件”进行社会治理,虽然满足一时之需,但治理上的主观性、随意性、变动性很大。

2015年11月,我市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后,首批被省人大常委会授予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级市。

在今年“两会”上,将审议通过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从此晋城的地方立法将有法可依。

晋城被赋予地方立法权,这对于每一个晋城人来说,都是一个欢欣鼓舞的好消息。“两会”上,不少人大代表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人大代表分团审议《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本报记者 高云 摄
人大代表分团审议《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本报记者 高云 摄

将古村落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

沁水县牛锁庭、赵天勤等12位人大代表表示,晋城市的传统村落,形态完备,主要分布于沁河和丹河流域,文物遗存数量多,价值高,内涵丰富。目前,我市公布为国家、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共28处,名列全省第一。这些古村落是晋城乡土文化的典型代表,不同历史时期各具特色的文化因子在此积淀传承,是反映晋城历史文化的活化石。

目前,我市古村落保护存在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认知高度不够、保护规划和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古村落和古建筑保护现状较差、保护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等问题。这其中,虽然多数古村落已列入城乡建设保护规划范围,但古村落中的建设项目未得到有效控制,古村落周边环境仍有破坏现象,建设性破坏现象时有发生。

他们建议,我市应当发挥地方立法优势,完善古村落保护法规和标准,建议尽快出台《晋城市古村落保护办法》或《晋城市村落保护条例》,将古村落保护利用更好地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此外,代表们还针对古村落保护提出了确立综合全面的保护战略、健全古村落传统风貌的保护体系、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利用方针、研究制定突破性的扶持政策等建议。

传统医药类非遗申报需立法保护

陵川县人大代表张韶丽则称,很多传统的医药文化,深受百姓的喜爱和认可,比如陵川的烧伤药、韩式骨术等,可是在申报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却遭遇了难题。

一是申报主体的问题,传统医药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属于家传,有百姓的口碑,却没有申报主体。比如陵川烧伤药,大多是家庭作坊式的制作和使用,没有正规的医疗部门用于临床,没有合适的部门作为主体进行申报;二是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的资格问题,传统医药类项目的传承人所掌握的技艺是祖上传下来的,所以没有任何机构为他们颁发证书。而在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的过程中,需要有医师证或者特殊人才证。这一条规定,对于民间医疗技艺的传承者来说,成了拦路石。比如韩式骨术的传承人韩高举,已经是古稀之年的老人,在申报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就遇到了这个问题。

这些传统医药文化也是晋城的宝贝,建议尽快立法予以扶持和保护。

用“立法”确保小区基础配套设施完善

采访中,城区人大代表李永利等10位代表也谈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完善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这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市许多已建成小区周边基础配套设施仍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道路不畅,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同程度滞后,居民日常生活不便,常常演化为居民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多重矛盾。

李永利等代表建议,应当用立法的方式确保小区基础配套设施完善。比如规定政府部门在制订发展规划时,要到基层摸底调查,发现切实能解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问题,找出对策。此外,还可以规定今后土地拍卖时,应先修建道路、完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后再进行拍卖,如此可以加快项目开发进度、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记者走访

●我市是首批被省人大常委会授予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级市

所谓地方立法权,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2015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11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赋予我市地方立法权后,开启了晋城的立法序幕。

●制定《条例(草案)》是为了规范立法行为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条例是规范地方立法的基础性法规,是地方开展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

制定《晋城市地方立法条例(草案)》是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客观需要,是贯彻依法立法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主导作用的切实保障,是我市作为新赋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的正确选择。《条例(草案)》的制定,对于规范我市立法行为,提高我市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全面推进法治晋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条例(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审议

《条例(草案)》的出炉,可以说是经过千锤百炼。记者了解到,自去年我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就开始考虑如何科学有序地开展立法工作。

根据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安排,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草拟了《条例(草案)》初稿。今年2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广泛征求了市直机关、各县(市、区)人大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晋城在线人大网页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对《草案(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

今年6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并决定提请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审议。会后,再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还先后两次向市六届人大代表和新当选的市七届人大代表发送了《条例(草案)》。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代表们的意见,再次作了修改完善。在以上不断审议、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条例(草案)》。

●今后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保等方面立法

记者了解到,行使地方立法权后,我市可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提升城市治理和管理能力。

记者在《条例(草案)》 第二章看到,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全局且需要制定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也可制定地方性法规,并且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对于“特别重大事项”,我市在实践中将把握一个原则:凡涉及全局的重要事项、涉及较多群众利益或者较多群众关心的事项,一般都可以认为是特别重大事项。

《条例(草案)》还明确规定了立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法制统一原则,遵循突出地方特色原则,遵循民主、科学原则。

●立法程序要经过四步走

立法程序一般包括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四个环节。

据了解,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的包括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的主体有: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

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代表;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法规通过前,可以对法规案中的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

《条例(草案)》规定常委会审议法规案一般实行两审制,即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如果法规案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或者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对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条例(草案)》经本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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