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出台《燃煤污染防治实施细则》改善环境质量

[导读] 日前,晋城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晋城市燃煤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将通过煤炭消费总量减量控制,在市区建成区内划定“禁煤区”,提高集中供热、供气率等具体措施,防治燃煤导致的大气污染,从根本上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黄河新闻网晋城讯(记者 张晶晶)  日前,晋城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晋城市燃煤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将通过煤炭消费总量减量控制,在市区建成区内划定“禁煤区”,提高集中供热、供气率等具体措施,防治燃煤导致的大气污染,从根本上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将实行减量控制。新建燃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新建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前,应满足所在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要求。城区、泽州县分别在市区建成区内划定“禁煤区”,完成所有燃煤设施以及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其他煤炭“清零”任务,“禁煤区”范围可根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适时扩大。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企业外,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禁止使用煤炭及煤制品;依法取缔“禁煤区”内煤炭经营场所,除用煤许可单位外,严禁非法经营销售煤炭及煤制品。其他县(市)按照管控燃料目录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全部取缔供热、供气管网到达区域内的燃煤设施。

同时,继续提高集中供热、供气率,加大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力度,按期完成以气代煤、以电代煤工程。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同步完成燃煤锅炉和其他燃煤设施取缔,不得再燃用散煤。晋城市区建成区范围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县(市)县城建成区范围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应全面淘汰。全市各类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按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全市各类工业园区以及产业集聚的地区,应逐步取消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集中供热。在允许民用散煤使用的地区,按要求销售和使用硫份小于1%、灰分小于16%的民用散煤。

此外,晋城市政府将制定促进燃煤污染防治的鼓励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支持节能改造、热源建设、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逐步削减燃煤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建立燃煤污染防治举报制度,鼓励民众对燃煤单位和个人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要求各责任单位严格履行本单位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的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确保任务按期完成。对措施不力、进度迟缓、未按期完成任务的责任人将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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