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社局出台医保新政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也能享补贴

[导读] 从市医保中心获悉,市人社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后,就业困难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能享受到政府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人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三分之二。

本报讯 记者陈马利 通讯员段淑英报道 记者从市医保中心获悉,市人社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后,就业困难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能享受到政府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人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三分之二。

《通知》指出,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专门的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窗口,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持社会保障卡或民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参保申请等资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的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窗口直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灵活就业人员也可自愿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为其代理医保业务。同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只携带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和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通知》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医保待遇、转移接续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据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新政有两大亮点。

第一个亮点是,三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按规定给予补贴。这三类人员分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创业失败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具体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人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三分之二。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季度或年度终了,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委托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领。

第二个亮点是,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期制度,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只享受个人账户支付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即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改变了原政策“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由统筹地区根据连续缴费的不同时段,确定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要尊重灵活就业人员的意愿,进一步做好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同时也要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及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千方百计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 移动平台

扫描二维码 手机浏览生活服务网

手机网址:点击进入

晋城论坛:点击进入

新闻投递:点击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