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导读] 为贯彻落实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我市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将棚改与去库存相结合,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配套

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我市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将棚改与去库存相结合,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委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市政府“双百”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实施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推进力度,为实现促消费、扩投资、惠民生、稳增长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2018年前完成棚户区改造,2020年前完成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2018-2020年全市完改造成包括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21798户(套)。加大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二、加大改造建设力度

(一)科学编制改造建设计划。中心城市重点围绕 “十三五”城市建设规划提出的西北片区、西南片区、旧城区、北石店棚户区四个重点改造区,编制“2018-2020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项目,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其它县(市)尚未完成规划编制的要尽快编制,已完成编制的要按市政府总体要求进行调整,确保全市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顺利开展。

(二)积极转变城中村改造模式。新批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则上采取政府主导模式进行改造。项目收益方案确定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对项目打包,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实施改造。购买服务范围限定在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鼓励和支持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股份制公司承接城中村改造任务。

(三)依法依规加快棚户区改造进度。“十三五”期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到的成片拆迁,要先期启动改造工作。切实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项目前期手续等工作,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认真落实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和专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要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合法合规、质优惠民。

(四)完善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审计发现基础设施建设不配套项目,2017年底前要全部完成整改。新启动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配套基础设施要与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规模和要求等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

三、推进货币化安置

(一)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通过政府收购房源安置、政府搭建平台居民选购商品住房安置、居民自由支配补偿款三种方式,把货币化安置作为今后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的主要渠道,切实加强对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当地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制定货币化安置目标任务及分年度计划,切实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二)规范棚改新建安置房建设。涉及原址新建安置住房的项目,项目规划的安置地块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回迁安置房、集体用房的建设标准、面积、价格、套数等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招标确定的开发企业要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购买(监管)协议,确保拆迁居民和集体利益。

(三)规范货币化安置操作程序。规范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操作程序,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开辟棚户区(城中村)居民购买安置房绿色通道,畅通房源信息渠道,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监管,提供交易手续集中办理服务,方便棚户区居民购房。

四、创新融资机制

(一)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意见要求,公开择优选择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并与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将购买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协议要求向实施主体支付。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要积极申请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并优先用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二)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投资合作的PPP模式、众筹融资模式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多渠道解决资金问题。大力支持运用以特许经营为基础的PPP模式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积极争取政策性金融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省级融资主体作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融资平台,由省城投公司作为承接主体,实行统贷统还,承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工作。已批准城中村改造项目具备申请政策性贷款资金条件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推进。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五、落实去库存措施

(一)打通商品房、保障房、安置房转换渠道。在确保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需求的前提下,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保障房可统筹用于棚改安置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国土、规划部门可依法修改城镇规划相关内容,调整城中村改造出让地块用途。在建的商品房项目,规划部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对户型结构进行调整,优先用于棚改安置房。

(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跨界房地产。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国土、规划部门可依法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将已供应未开发的住房用地或商业营业性用地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文化旅游产业、体育产业、教育体育、文化创意等产业;对已建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酒店等其他用房。

(三)创新农业人口市民化保障措施。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落户,新购房农业转移人口办理落户手续后,享有义务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人社部门为进城落户的农民本人及配偶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咨询、职务指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抓紧确定2018-2020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报市保障办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快项目审批,资金拨付,落实部门责任和岗位责任,协同防控廉政风险,扎实做好服务。

(三)完善配套政策。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管理办法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意见,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提供政策支撑。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切实提高住房保障管理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贷款资金风险控制办法,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按期还本付息。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保障办要定期对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积极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对情节严重的提请市政府问责。

附件:各县(市、区)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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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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