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导读] 从市人社局获悉,近日,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的相关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将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本报讯 记者陈马利 通讯员晋辰报道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近日,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的相关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将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此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同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57号)停止执行。此外,新政还强调,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后,从2017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同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晋人社厅发〔2015〕5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84号)第四条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据介绍,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后,计算指数时仍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计算,即:本人月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当年实际月缴费基数÷当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缴费,也可按半年、年度缴费。

市人社局要求,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关系到参保人员切身利益,是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各级经办机构要做好缴费基数变更后缴费基数的核定和应用软件的调整,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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