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公布2019年度全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导读] 黄河新闻网晋城讯 (记者 刘亚男) 3月13日上午,晋城市举行新闻发布会,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19年度全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晋城市城区春根调味门市部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案 2019年5月5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晋城市城区春根调

黄河新闻网晋城讯 (记者 刘亚男)3月13日上午,晋城市举行新闻发布会,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19年度全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晋城市城区春根调味门市部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案

2019年5月5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晋城市城区春根调味门市部销售伪造生产日期的“太太乐天天旺鸡精调味料”20袋,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120元,违法所得为5.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沁水县龙港镇酒鼎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19年5月16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沁水县龙港镇酒鼎商行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38瓶(盒),涉案经营额为6318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5274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晋城经济开发区小板手快修店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案

2019年10月30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查获晋城经济开发区小板手快修店通过非正常途径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一万多条,并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通过电话机器人软件给客户打电话,邀请客户到该店维修和保养汽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和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并处罚款9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泽州县荣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过期食品案

2019年11月7日,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泽州县荣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期“薄皮核桃”等12个品种,货值金额共计42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阳城县寺头乡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19年9月23日,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阳城县寺头乡卫生院药房货架上摆放的医用凡士林纱布、一次性引流袋、一次性使用无菌肛门镜3个品种的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限,与合格医疗器械混放在一起,没有过期产品警示标识,且无法提供医疗器械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经查询该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发现多条销售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记录。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晋城市亿精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案

2019年8月19日,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晋城市亿精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饿了么”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的网上订餐和配送业务活动,为晋城市城区王淼烤鱼店、晋城市城区米多面多小吃店、晋城市城区梦青餐馆提供入网餐饮服务中,未在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及时更新公示餐饮许可信息,且拒不改正。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高平市君冠商贸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2019年1月13日,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高平市君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标有“达利园”“达利园乳业”字样饮料共计300箱,违法经营额25200元。经查,涉案商品由成都市达利园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该公司未经“达利园”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于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混淆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将案件情况通报成都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八、陵川县秦家庄供销合作社桥将欣民鑫连锁农家店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在市场局组织的农资产品抽检中,陵川县秦家庄供销合作社桥将欣民鑫连锁农家店销售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50mL/袋)和中量元素水溶肥料(50mL/袋)经检验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购入上述产品150袋,货值金额900元,违法所得1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款14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高平孚普疼痛专科医院使用劣药案

2019年9月4日,高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高平孚普疼痛专科医院检查时,发现该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8个品种批次,且部分中药饮片故意损毁合格证标签的有效期内容,货值金额共计773.9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并处罚款2321.8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沁水县土沃乡聚福林酒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案

2019年11月1日,沁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在沁水县土沃乡聚福林酒家吃饭,照着菜谱点了两个菜,3份米饭,按菜谱标价共62元,结账时收取99元,标价和要价不一致。经调查,当事人承认了上述事实,称由于最近猪肉涨价,所以肉菜都跟着涨价了,但是没有更改菜谱上的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元,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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